2138com太阳集团研究生招生体检规定
发布时间:2023-09-04
(研究生学院〔2005〕第 10 号)
医药卫生工作是特殊行业,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患者的快速抢救与治疗,对从事本行业的人员的身体状况具有特殊要求。因此根据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会教字[2003]3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对我校研究生招生体检工作做如下规定:
一、患有下列疾病,我校不予录取。
1.严重先天性心脏病(除已治愈者外),严重的心肌病、严重风湿性心脏病、严重的冠心病、恶性高血压病。
2.重症支气管扩张、严重的哮喘病。
3.恶性肿瘤,再生障碍性贫血、血友病、脑肿瘤。
4.严重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、尿毒症、严重风湿性疾病造成的肢体功能障碍。
5.癫痫病、精神病、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。
6.肝炎病肝功能异常具有传染性(肝炎病原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外)。
7.具有传染性的肺结核病。
8.影响临床工作实践、实验研究等,在短时间不能治愈的其他疾病。
二、有部分器官功能异常,我校不予录取。
1.色觉异常(色弱、色盲)。
2.单眼失明、斜视。
3.屈光不正(近视或远视),任何一眼矫正到4.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。
4.肢体残疾(轻微者不影响临床实践和实验研究的除外)。
5.两耳听力均在 3米 以内或一耳听力在 5米 ,另一耳全聋。
6.嗅觉迟钝。
7.口吃。
8.影响临床工作实践、实验研究的其他器官功能异常者且短时间不能治愈者。
三、研究生招生体验工作应在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级以上医院进行。
四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五、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。